(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10日,《投资快报》记者获悉,炜衡金融315团队助力股民维权又迎来好消息。*ST方科(60006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该公司11名受损股民在炜衡金融315团队的法律援助下,争取到了近百万元赔偿金。受损股民张先生表示,“长达一年半的维权行动终于迎来柳暗花明,确实让人感到欣喜,感谢维权团队!”
事实上,没有维权行动则大概率没有任何赔偿,经记者梳理,除了*ST方科以外,最近还有ST辅仁、嘉澳环保、新潮能源、华仪电气等上市企业的索赔案也正在线索征集当中,广大相应受损股民可予以积极关注。
*ST辅仁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票索赔开始征集
2022年11月25日,*ST辅仁(60078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ST辅仁存在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未依规披露减持计划等违规行为。
早在2022年9月26日,*ST辅仁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4月30日*ST辅仁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ST辅仁披露2021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ST辅仁相关公告等文件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6年4月9日至2019年7月26日买入,并在2010年7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嘉澳环保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票索赔征集中
2021年5月26日,嘉澳环保(603822)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9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8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36,125.36元,占比2.76%。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2月18日到2020年12月23日买入,并且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新潮能源违规再收监管罚单 受损股民可积极索赔
2022年12月28日,新潮能源(600777)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7年6月27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事实上,新潮能源不仅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过一次,早在2021年12月25日就已经收到过一封《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涉及新潮能源违规提供担保。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8日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3日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华仪电气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损股民可以进行维权
2021年6月8日,华仪电气(600290)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华仪电气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等诸多违法事实。华仪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此,浙江证监局对华仪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4日买入,并且在2020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微信公众号:炜衡金融315
微信:tz315-wh
Copyright 2015-2022 东方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8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